无编制聘用人员将纳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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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丛琳 周乃军 日期:0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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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日前出台,根据该《意见》,事业单位"无编"聘用人员可按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目前,我省有部分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并签订了聘用协议,但是未经人事编制部门纳入编制人员中,这些人员一直无法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根据新的规 定,(凡是档案在各级人才中心托管,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均可按照《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流动人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并已履行聘用手续,但未经人事编制部门纳入编制人员,可按照所在机关 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建立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被城镇企业聘用的流动人员,应当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建立或接续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由于各种原因形成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意见》规定,应当从最早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开始,与之后建立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合并。重复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的单位缴费部分不予返还,合并后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废止。 此外,成建制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建立及接续也是一直没有明确的问题。 此次《若干政策意见》按照新规定,"转制单位"从当地政府批准转制之月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制以前按国家规 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在相关部门承担一定成本的情况下可以视同缴费年限。转制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有个人缴费 记录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直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按现行办法执行。 《意见》还规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未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撤消、解散后,其没有重新在其他企业(单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在职人员,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